“金驰”教育特殊贡献奖管理使用办法


湘潭县石鼓镇“金驰”教育特殊贡献奖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石鼓镇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素质教育实施水平的不断提高,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气,激励广大教师热爱教育事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由湘潭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捐资设立“金驰”教育特殊贡献奖(以下简称“金驰”奖)。  第二条为规范“金驰”奖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

湘潭县石鼓镇“金驰”教育特殊贡献奖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石鼓镇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素质教育实施水平的不断提高,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气,激励广大教师热爱教育事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由湘潭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捐资设立“金驰”教育特殊贡献奖(以下简称“金驰”奖)。

  第二条 为规范“金驰”奖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金驰”奖的来源:湘潭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每年捐资两万元。

  第四条 镇财政所是基金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金驰”奖的财务管理、监督“金驰”奖的使用情况。

  镇中心学校是“金驰”奖的使用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奖励对象的初审。

  为加强对“金驰”奖的管理,设立“金驰”奖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王迪华先生担任荣誉主任,镇长任主任,分管教育的负责人任副主任,财政、审计和中心校负责同志为成员,中心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金驰”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遵循严格的审批制度。

  第二章“金驰”奖的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金驰”奖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扶持重点、注重效果、专款专用、跟踪检查”的原则进行,支出上以奖励和资助形式为主。

  第七条 “金驰”奖的奖励对象为对石鼓教育作出特别贡献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由管委会评选10个为石鼓镇教育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每人奖励2000元。

  第三章 “金驰”奖的审批与监督

  第八条 “金驰”奖坚持使用前有计划、使用时有程序、使用后有监督的原则运行:每年8月,由镇中心学校初步评审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第九条 奖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奖金的使用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定期向设立单位进行报告。

  第十条 财政所、中心学校应联合对奖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追踪问效。

  第十一条 审计站应加强对奖金审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委会按年度将奖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